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聲字第13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32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秋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5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秋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秋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
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104年8月4日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故若受刑人就其所犯數罪所處之各刑,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而欲一同併合處罰時,應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檢察官不得自行依職權逕向法院聲請,以維受刑人之權益。
三、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
5款前段、第53條規定甚明。又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臺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是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四、經查:受刑人林秋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本院、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上開各罪之判決書在卷可稽。其中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
103年度訴字第1224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月確定,附表編號3至6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3年度上訴字第1800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年,嗣經最高法院駁回而確定在案。是以,本院定應執行刑,不得逾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線,即不得重於如附表所示6罪加計之總和外;亦應受內部界線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附表編號1至
2所示之罪所定之執行刑有期徒刑8月,及編號3至6所示之罪所定之刑有期徒刑10年之總和。而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
3至6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
1至2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之罪;固合於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各款之規定,惟受刑人就上開數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8月4日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就受刑人所犯不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之罪與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胡忠文
法官莊秋燕法官游秀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陳三軫中華民國104年9月2日附表
受刑人林秋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7年8月│├────────┼─────────┼─────────┼─────────┤│犯罪日期│103.3.30│103.3.31│103.3.30│├────────┼─────────┼─────────┼─────────┤│偵查(自訴)機關│台中地檢103年度毒│台中地檢103年度毒│台中地檢103年度偵││年度案號│偵字第1406號│偵字第1406號│字第9871號;移送併│││││辦:103年度偵字第│││││13263、13264號│├───┬────┼─────────┼─────────┼─────────┤││法院│台中地院│台中地院│中高分院││││││││├────┼─────────┼─────────┼─────────┤│最後│案號│103年度訴字第1224│103年度訴字第1224│103年度上訴字第││事實審││號│號│1800號││││││││├────┼─────────┼─────────┼─────────┤││判決日期│103.8.28│103.8.28│104.4.2│││││││├───┼────┼─────────┼─────────┼─────────┤││法院│台中地院│台中地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訴字第1224│103年度訴字第1224│104年度台上字第││判決││號│號│2047號││││││││├────┼─────────┼─────────┼─────────┤││確定日期│103.9.22│103.9.22│104.7.9│││││││├───┴────┼─────────┼─────────┼─────────┤│是否得易科罰金│得│得│否││得否易服社會勞動││││└────────┴─────────┴─────────┴─────────┘
受刑人林秋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未│││││遂)│├────────┼─────────┼─────────┼─────────┤│宣告刑│有期徒刑8年8月│有期徒刑8年8月│有期徒刑3年11月│├────────┼─────────┼─────────┼─────────┤│犯罪日期│103.3.25│103.3.31│103.4.1│├────────┼─────────┼─────────┼─────────┤│偵查(自訴)機關│台中地檢103年度偵│台中地檢103年度偵│台中地檢103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9871號;移送併│字第9871號;移送併│字第9871號;移送併│││辦:103年度偵字第│辦:103年度偵字第│辦:103年度偵字第│││13263、13264號│13263、13264號│13263、13264號│├───┬────┼─────────┼─────────┼─────────┤││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後│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03年度上訴字第│103年度上訴字第││事實審││1800號│1800號│1800號││││││││├────┼─────────┼─────────┼─────────┤││判決日期│104.4.2│104.4.2│104.4.2│││││││├───┼────┼─────────┼─────────┼─────────┤││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台上字第│104年度台上字第│104年度台上字第││判決││2047號│2047號│2047號││││││││├────┼─────────┼─────────┼─────────┤││確定日期│104.7.9│104.7.9│104.7.9│││││││├───┴────┼─────────┼─────────┼─────────┤│是否得易科罰金│否│否│否││得否易服社會勞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