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8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寬達選任辯護人王志中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68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寬達自民國壹佰零肆年拾月拾伍日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一、被告林寬達因詐欺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4年1月15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並分別於10
4年4月15日、6月15日、8月15日延長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茲因羈押期間將屆,本院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被告應自104年10月15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第220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1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吳珈禎法官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3日
書記官鄭珮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