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催字第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催字第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催字第311號聲請人 蕭晟宇 上列聲請人蕭晟宇因與間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蕭晟宇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發票人兆鋒飲料店之負責人姓名為「 黃政瑋 」或「顧雅鈞」,如係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記載有誤,請提出發票人兆鋒飲料店之登記資料,並提出更正後之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以供本院審查。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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