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侵上訴字第1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侵上訴字第152號上訴人即被告 傅翊豪 選任辯護人 郭振茂 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一0四年十月二十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刑法第221條第1項之強制性交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4年5月27日執行羈押,嗣經第一次延長羈押,至104年10月26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4年10月27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4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郭玫利
法官張永宏法官劉秉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蔣忠興中華民國104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