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破字第9號聲請人同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昭政 相對人 李榮開 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李克達 相對人李榮開
施淑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費用,並依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計徵,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李榮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李克達、李榮開及施淑惠破產,未據繳納聲請費,復未載明構成相對人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及提出相關證明,經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8日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該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4年9月14日送達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8頁),但聲請人迄未補正,有本院上訴抗告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為憑(見本院卷第9至11頁),其聲請於法自有未合,不應准許,爰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21條,破產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鍾佩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3日
書記官蘇小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