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催字第3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催字第317號聲請人 陳鴻玉 即 吳金尾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陳鴻玉即吳金尾之繼承人因與間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陳鴻玉即吳金尾之繼承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繼承系統表正本。
三、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四、遺產(股票)是否已繼承分割?如繼承分割,請補遺產繼承分割協議書正本;如未分割,應具狀補列所有繼承人為聲請人(並在聲請狀底補正全體簽章)。如有繼承人拋棄繼承,並應提出法院准予備查之文件影本。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