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重訴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28號原告台灣微型影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盛鐘 訴訟代理人 彭火炎 律師
張玉琳 律師被告 徐國峰 輔佐人 陳雅玲 上列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0年2月16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李錦美
法官陳博享法官黃雯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書記官秦慧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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