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3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3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文龍上列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1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文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文龍前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554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七年六月,其中所犯侵占部分未經上訴而確定,其餘所犯妨害性自主部分,嗣經本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5006號判決撤銷原判決而改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八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再經最高法院以98年度台上字第2100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嗣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1571號裁定就受刑人所處上開有期徒刑部分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三年九月確定,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0年1月27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查受刑人陳文龍前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554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七年六月,其中所犯侵占部分未經上訴而確定,其餘所犯妨害性自主部分,嗣經本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5006號判決撤銷原判決而改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八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再經最高法院以98年度台上字第2100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嗣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1571號裁定就受刑人所處上開有期徒刑部分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三年九月確定,移送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101年1月16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4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0年12月7日,此有法務部矯正司100年1月27日法授矯字第1000002278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周盈文
法官詹駿鴻法官林海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敬傑中華民國100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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