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字第9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字第9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上字第919號上訴人 謝東昇 訴訟代理人 陳進會 律師複代理人 林秉欣 律師上訴人 高銘兆 兼訴訟代理人 陳玉滿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藍文祥
法官陳麗芬法官吳燁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書記官于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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