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四一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男五指定辯護人本案公設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九0二0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四日執行羈押,並於同年九月二十四日延長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曾家貽
法官陳彥宏法官袁雪華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仲騏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