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三三二號
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伯欣 被告 陳正金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八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補費裁定後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七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一件在卷足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林淑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黃楓茹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