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2年度訴字第2822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2年訴字第282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異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八二二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丙○○專利代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蔡練生 (局長)訴訟代理人戊○○
參加人研華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乙○○董事長訴訟代理人丁○○右當事人間因發明專利異議事件,業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八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行準備程序,並定九十三年十月十二日下午三時五十分為準備程序期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徐瑞晃
法官蕭惠芳法官李得灶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書記官陳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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