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交還房屋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六一號
原告台灣省政府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朱文財 律師複代理人 江彗鈴 律師
陳瑾瑜 律師被告丙○○被告丁○○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交還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周玉蘭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B法院書記官黃俊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