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附民字第2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二五五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戊○○被告甲○○被告丙○○被告丁○○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九六五號妨害自由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黃日隆法官江錫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美宏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九日
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