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再易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報酬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再易字第1號再審原告 蔡美英 再審被告太平洋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珠華 再審原告與太平洋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間給付服務報酬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99年度再易字第56號及本院99年上易字第254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35,000元,應徵裁判費2,16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5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森樟
法官蔡秉宸法官謝說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薰慧中華民國100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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