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再易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再易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報酬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9年度再易字第56號再審原告甲○○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太平洋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服務報酬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13萬5000元,應徵裁判費216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8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饒鴻鵬
法官吳美蒼法官林欽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蔡嘉萍中華民國99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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