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2號聲請人 石明秀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林建成林忠堙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本件其中一相對人之姓名應為「林忠堙」,聲請人於當事人
欄將其姓名記載為「 林忠煙 」,顯有錯誤,請查明後具狀更正之。
㈡請提出相對人林建成、林忠堙之最新戶籍謄本(含記事欄均不得省略)。
㈢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500元。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本無效。
三、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1月2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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