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鳳小字第805號
訴訟代理人 湯耀民
被 告 郭志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於94年6月24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玖仟玖佰零捌元,及自民國93年8月2
1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週年利率12.99%計算之利息,及自民
國93年9月22日起,至清償之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10%,其逾期超過6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4年6月2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官陳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
時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
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4年6月29日
書記官李承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