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再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再字第11號聲請人 林應專 相對人 林應昇
林應然
林應華 林應慧 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26日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280號所為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最高法院。
理由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以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280號民事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再審事由聲請再審,依同法第507條準用第499條第1項之規定,專屬為裁定之最高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按:聲請人對本院110年度再字第1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部分,因聲請指定管轄,由本院另轉送最高法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將此部分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最高法院。
中華民國111年9月15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黃國川
法官何佩陵法官徐文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15日
書記官蔡妮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