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1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1年台聲字第1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抗告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台聲字第161號抗告人 黃文秀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1年4月28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1年度台抗字第568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聲明不服。本件抗告人黃文秀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聲字第641號定應執行刑之裁定,向本院提起抗告,經本院以111年度台抗字第568號裁定駁回其抗告後,復具「刑事聲明異議狀」對於本院上開確定裁定提起抗告,依上述說明,自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9月1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郭毓洲
法官林英志法官林靜芬法官何信慶法官蔡憲德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1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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