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債更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消債更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更字第75號抗告人即債務人 黃宏仁 上列抗告人對於民國103年3月3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柒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按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定有明文。又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亦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時未據繳納抗告費,而本件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為此,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向本院補繳上開抗告費,逾期未繳納即逕駁回抗告,爰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17日
民事庭法官施君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17日
書記官孫秀桃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