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1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1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1227號債權人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瑛志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涂政宏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如係購買郵政匯票,受款人請載明「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二、債務人涂政宏之住所資料,並提出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4月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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