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潮簡字第58號
原 告 賴維正
被 告 賴俊衡
訴訟代理人 林幸郎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3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兩造各自向祭祀公業法人屏東縣 賴茂長 承租坐落
屏東縣○○鄉○○段○○○○號土地,並各自管理其等所承租
之土地,民國105年9月間莫蘭蒂颱風來襲前,被告未對其所
承租之土地上樹木進行修剪,導致莫蘭蒂颱風來襲後,被告
所管理之土地上樹幹折斷落下,擊中原告種植電信蘭葉所搭
蓋之網室,以致原告為修復網室而僱工拆除網室鐵架支出新
臺幣(下同)1萬800元,復進行修復網室工程而支出修復費
用18萬元,另因樹木倒落於原告所管理之土地上出入口,造
成原告無法及時搶修網室,導致原告培育之電信蘭葉因長期
日曬而無法收成,共損失12萬元,且倒落之樹木壓毀訴外人
賴建廣 所有之鐵皮屋頂,修復鐵皮屋頂花費2,000元,上開
損害賠償債權亦由賴建廣讓與原告,為此,爰依民法侵權行
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網室、電信蘭葉及鐵皮屋頂之損
害(下稱系爭損害)共計31萬2,800元。並聲明:被告應給
付原告31萬2,800元,及自105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被告種植之香蕉樹雖有傾倒,惟並未損及原告搭
蓋之網室及其培育之電信蘭葉。況莫蘭蒂颱風為強烈颱風,
全台災情嚴重,如有造成樹木傾倒,亦屬於天災之不可抗力
,實難認被告有何故意、過失之可歸責事由等語,資為抗辯
。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原告主張系爭損害係因被告疏於修剪樹木所致等語,為被告
所否認,並以上開情詞置辯。是本件之爭點厥為:㈠系爭損
害是否係於莫蘭蒂颱風期間,因被告所承租管理之土地上樹
木傾倒所致?如係因樹木傾倒所造成之損害,被告是否有故
意或過失之可歸責事由存在?㈡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系爭損害
共計31萬2,800元,有無理由?本院判斷如下:
㈠原告所受之系爭損害是否係於莫蘭蒂颱風期間,因被告所承
租管理之土地上樹木傾倒所致?如係因樹木傾倒所造成之損
害,被告是否有故意或過失之可歸責事由存在?
1.查原告主張因被告於105年9月間莫蘭蒂颱風來襲前,未對樹
木進行修剪,致莫蘭蒂颱風來襲後,被告所承租管理之土地
上樹木樹幹折斷落下造成系爭損害等情,業據其提出生浚行
估價單、 左啓良 拆除工資收據、三益製材工廠收據、債權讓
與證明書、樹木樹枝於莫蘭蒂颱風過後折斷傾倒之照片等件
為證(見本院卷第7至9、31至33、44至45、63、83、85頁)
,由上開照片觀之,原告之網室鐵架上均有樹木折斷掉落之
樹枝覆蓋其上,網室鐵架及黑紗網均因斷落之樹枝壓擠而傾
倒、破損,現場凌亂不堪,樹幹甚至貫穿鐵皮屋頂橫倒於鐵
皮屋頂上,堪認原告所受之系爭損害應為被告所種植之樹木
在莫蘭蒂颱風過境時,因樹枝、樹幹折斷掉落所造成無訛。
被告雖辯稱系爭損害非必為被告種植之樹木掉落所致等語,
然觀之原告搭建培育電信蘭葉之網室之位置,既位於被告所
承租管理之土地旁,且自原告提出之照片可見被告種植之樹
木倒塌,除壓毀作為兩造管理土地界線之圍籬外,亦壓毀網
式之鐵架及黑紗網,是系爭損害應為被告種植之樹木、樹幹
折斷傾倒所致,是原告主張系爭損害係被告種植之樹木、樹
幹折斷掉落所致等語,應堪採信。
2.次查,被告抗辯樹枝、樹幹折斷掉落係因莫蘭蒂颱風所造成
,乃不可抗力,故被告無庸負擔損害賠償責任等語,而莫蘭
蒂颱風之風速、強度,業據本院依職權查詢莫蘭蒂颱風氣象
資料,依上開莫蘭蒂颱風之氣象資料觀之,中央氣象局係在
105年9月13日8時30分發佈莫蘭蒂颱風陸上警報,莫蘭蒂颱
風係屬強烈颱風,近中心最大風速為每秒60公尺,相當於17
級風,屏東為颱風陸上警戒區域範圍,依據 蒲福 風級之一般
敘述,11級風之情形已達「極少見,如出現必有重大災害」
之程度,顯見17級風威力之強大。又受莫蘭蒂颱風影響,中
央災害應變中心統計至105年9月15日止,全臺總計有1人死
亡、62人受傷,農損約1億元等情,有中央氣象局颱風警報
發布概況表、莫蘭蒂颱風海上陸上颱風警報及蒲福風級表在
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5至57頁),對照原告所提系爭損害之
災損照片以觀,被告種植之樹木係整珠斷裂傾倒,顯見莫蘭
蒂颱風所帶來之強風豪雨應屬甚大,故若非莫蘭蒂颱風所帶
來之強風,當不致於樹木遭遇風襲時即輕易折斷樹枝、樹幹
,並以強大力量貫穿鐵皮屋頂,足認莫蘭蒂颱風之強度已達
可將樹木樹枝、樹幹折斷之程度,則縱使被告於莫蘭蒂颱風
來襲前未將樹木進行樹葉、樹枝等修剪,以莫蘭蒂颱風已具
有可將樹木樹枝、樹幹折斷之強度,難認被告於颱風來襲前
未修剪樹木樹葉、樹枝之行為,與原告所受之系爭損害間,
有何故意、過失之可歸責事由存在。原告雖又主張依平地造
林直接給付及種苗配撥實施要點第10點規定:造林區與鄰近
作物生產區之鄰接地帶,應設置保留行距3公尺之緩衝帶,
被告種植香蕉樹未保留3公尺緩衝帶,故負有移除樹木之義
務等語,惟平地造林直接給付及種苗配撥實施要點係政府為
提昇平原地區之環境品質、發展平原綠境休閒產業及活絡綠
資源產業生機,而對於實施平地造林之民眾給予獎勵之規範
,並非限制被告種植樹木即應與原告所承租管理之土地須保
持3公尺之距離,是原告主張被告種植樹木應與其管理之土
地保有3公尺距離等語,並非可採。從而,被告辯稱系爭損
害乃天災不可抗力所致,應堪採信。
㈡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系爭損害共計31萬2,800元,有無理由?
因系爭損害之產生非可歸責於被告未修剪樹木、樹枝所致,
被告無須負損害賠償責任,業如前述,則原告請求被告賠償
系爭損害共計31萬2,800元此一爭點,即無再審究之必要,
附此敘明。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31萬
2,800元,及自105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計算
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經審酌後認與
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6年9月14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
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9月15日
書記官李勝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