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秩字第187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6年度北秩字第187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
被移送人   鄭世揚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
6年8月31日北市警松分秩字第106333565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鄭世揚非供自用,購買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處罰鍰新臺幣壹仟
元。
扣案之「2017臺北世界大學運動會籃球一般票」貳張沒入。
事實及證據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106年8月29日17時10分。
(二)地點:臺北市○○區○○○路與南京東路4段口。
(三)行為:非供自用購買106年8月29日入場之「2017臺北世界
大學運動會籃球一般票」兩張,每張票券面額新臺幣(下
同)300元,被移送人以每張750元之價格轉售圖利。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供述。
(二)被移送人販售門票之現場蒐證照片。
(三)扣案之「2017臺北世界大學運動會籃球一般票」2張。
三、扣案之「2017臺北世界大學運動會籃球一般票」2張,係被
移送人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所用之物,且為被移送人
所有,業據被移送人供明在卷,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
第3項前段沒入之。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4條第2款、第22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14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李宜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10048臺北市○○○路○段○○○巷○號)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15日
書記官張閔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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