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6年度屏簡字第426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屏簡字第426號
原   告  陳姵臻
訴訟代理人  陳維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 余鶴揚 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
補正請求被告將其所有門牌號碼屏東縣○○市○○街○○巷○號4
樓之3房屋內浴室修繕至不漏水狀態之修復費用,以供本院核定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劉子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旻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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