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6年度花補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花補字第287號
原   告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被   告  陳金寶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曾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1,773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
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鍾志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游意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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