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08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08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30899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非訟代理人 徐雅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詹勝心詹念朋 (即 陸良鳳 之繼承人)、詹凱羽(即陸良鳳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陸良鳳之除戶戶籍謄本。
二、完整之繼承系統表。
三、查明被繼承人繼承情形之法院函文。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2年12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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