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簡字第8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罪之恐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一年度簡字第八二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家庭暴力罪之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三二一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以加害生命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零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八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梁哲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詹志鵬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零五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