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撤緩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撤緩字第五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甲○○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違反藥事法案件,前經鈞院於民國八十六年二月二十五日以八十六年度少訴字第四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緩刑五年,並於八十六年四月七日(聲請書誤為二十七日)確定。竟於緩刑期內,即九十年八月二十一日更犯竊盜罪,經本院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以九十年度易字第七八二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並已於九十一年二月十八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八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洪慕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韋廷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