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2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251號原告 常國俊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周大慶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查其聲明為: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以A4空白紙親筆書寫如道歉聲明之內容,被告應將道歉聲明影印本,張貼於敦南大廈公告欄兩週,道歉聲明影印本並由敦南大廈各區權人本人簽收,道歉聲明及區權人簽收單正本交給原告收執。是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10萬元部分,為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另請求被告登報道歉部分,屬非財產權之訴,依同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合計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000元,原告僅繳納1,00
0元,尚欠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溫祖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5日
書記官江昱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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