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64號上訴人 侯秋珠 被上訴人 曾建中
楊素真 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7月22日本院102年度訴字第16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68,3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87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8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詠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16日
書記官劉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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