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交聲字第76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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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交聲字第7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九十一年度交聲字第七六七號
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豐原監理站受處分人即異議人甲○○右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豐原監理站九十一年九月二十日所為之處分(豐監違六三字第0三一五二二四號裁決書)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處分撤銷。
甲○○不罰。
理由
一、本件原處分意旨略以:甲○○君所有IWW-887號重機車於八十七年六月廿五日七時卅五分於○○鄉○○路、民生路口,當時由 陳秀合 小姐駕駛因「騎機車未戴安全帽。」違規為台中縣警察局豐原分局於八十七年六月廿五日舉發製開中縣警交字第0315224號違規通知單並於九十一年九月廿日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製開豐監稽違六三字第0315224號違反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通知車主甲○○小姐繳納違規罰鍰新台幣伍佰元。
二、受處分人異議意旨略以:本件IWW-八八七號機車固為其所有,惟並未借予他人使用,駕駛人陳秀合伊不認識,原處分於法不合,應予撤銷等語。查本件異議人既否認車子曾借予他人使用,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第六項規定應處罰駕駛人陳秀合,異議人所辯尚為可採。原處分機關遽予裁罰,尚未有洽,原處分應予撤銷,並為不罰之諭知。
三、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二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郭德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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