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簡字第117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1173號

上訴人 江瑾威

上列上訴人(原審被告)與被上訴人 林鼎鈞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0萬元,應徵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7月1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18日

書記官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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