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小字第203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小字第2034號

上訴人 魏家駿

上列上訴人(原審被告)與被上訴人 江夙惠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萬0278元,應徵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及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7月1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18日

書記官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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