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514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143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沛航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沛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德仲科技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報是否請求利息?若欲請求利息,請陳報計算之利息為年利率若干?並提出釋明文件(或以法定年利率5%計算利息)。

中華民國114年5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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