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9年度員簡調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員簡調字第163號
原   告  賴建安
       賴韋誠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淵源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素珍 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門牌號碼彰化縣○○鄉○○村○○○巷0號房屋(下
  稱系爭房屋)之最近交易價額,及提供相關資料供本院參考
  (如購入房屋之買賣文件、價金收據、估價報告、鑑價報告
  、近期相鄰同類不動產成交行情證明等),並按系爭房屋之
  交易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扣除已繳之新臺幣
  1,000元,補繳第一審應徵之裁判費。
二、提出被告賴素珍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提出系爭房屋現況彩色照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
         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莉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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