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019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019號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李亭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07,170元,及暨自94年07月04日起至民國110年07月19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自94年08月0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即16%)1成;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其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即16%)2成,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以每月為1期計算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李亭慧於民國94年02月04日向聲請人借款12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利)息,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借據、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5月1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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