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聲簡再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聲簡再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簡再字第13號聲請人 許美文 上列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對於本院民國108年2月25日所為107年度簡字第3519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所示之書狀所載。
二、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及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聲請再審應附具原判決繕本及證據,為法定程式,如有違背者,法院自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規定,以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刑事訴訟法再審編並無準用同法第三編有關上訴之規定,自難謂此種訴訟程式之欠缺,法院應先命為補正,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416號裁定意旨同此意旨。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受判決人許美文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25日以107年度簡字第351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1份在卷可佐。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附具原判決之繕本,有卷附書狀1件可據,揆諸上揭說明,聲請再審程式顯有欠缺,且屬無從補正。從而,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1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鄭詠仁
法官鄭伊倫法官陳鑕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4月17日
書記官許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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