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停止執行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74號聲請人 馬子傑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紀建鵬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始得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而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2項定有明文。苟聲請人未能提出合於上開要件之證明,所為停止執行之聲請,自無從准許。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業經另行具狀起訴在案,本件執行事件查封之財產一旦拍賣,勢難回復原狀,為此,聲請人願供擔保,請准於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前,裁定停止本院107年度司執字第13888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雖對相對人提起本院107年度訴字第734號債務人異議之訴,惟因未繳納裁判費,經通知限期補正,逾期迄未補正,而由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13日裁定駁回債務人異議之訴在案。是聲請人聲請供擔保停止前揭執行案件之強制執行,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9月14日
書記官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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