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43號原告 盧文龍 訴訟代理人 洪偉修 律師
盧添福 盧秀桃 盧文吉 盧文昌 盧文川 盧素娥 盧碧霞 盧麗嵩 軒轅 秉鈞 軒轅秉彝 軒轅瑩絹 軒轅 瑩富 軒轅 瑩鈾 軒轅 瑩壁 蕭裕興 蕭裕昇 蕭裕珍蕭清媛 高雄市○○區○○里○鄰○○路00○00 蕭清菊 呂希尚 呂茜孊 呂瑰嬪 呂瑰嬙 劉曉瑾 劉信緯 劉繼修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9,688元(以原告起訴分割共有物之土地價值為準,計算式:8.29×7,200=59,688),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芮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
書記官邱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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