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6年度湖簡字第1332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簡字第1332號
原   告  鍾貝平 即凱祥家商行
被   告  李嘉綺
法定代理人  李國輝
       謝玉卿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3月22日下午3時在本庭
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9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9日
書記官王玉雙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