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簡字第1332號
原 告 鍾貝平 即凱祥家商行
被 告 李嘉綺
法定代理人 李國輝
謝玉卿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3月22日下午3時在本庭
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9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9日
書記官王玉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簡字第1332號
原 告 鍾貝平 即凱祥家商行
被 告 李嘉綺
法定代理人 李國輝
謝玉卿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3月22日下午3時在本庭
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9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9日
書記官王玉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