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審國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審國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審國字第1號抗告人即原告 郭峻延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即被告高雄市六龜區新發民國小學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民國113年4月9日113年度審國字第1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人未予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2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儭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24日
書記官吳國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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