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39號原告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敏惠 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8,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併提出被告吳敏惠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13年4月2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朱玲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24日
書記官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