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80號原告 蔡秀華
鄭敏郎 黃鈴琦 黃國修 鄭奇軒 鄭鎧崙 上列原告與被告 施永雄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蔡秀華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6,663,272元,其餘原告各請求被告連帶給付1,000,000元。本件係屬普通共同訴訟,各原告與被告間之訴訟標的各異、法律關係各別,故應各別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徵收裁判費,是本件原告蔡秀華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033元;其餘原告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2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朱玲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24日
書記官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