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婚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婚字第204號上訴人即原告即反訴被告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即反訴原告甲○○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1月17日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查:關於本訴部分,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90,0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805元;關於反訴部分,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1,489,67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626元。以上合計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4,431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第97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王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
書記官吳昌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