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原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原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原附民字第20號原告 許書銘 被告 李漢文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原案號112年度原金訴字第125號,嗣經依簡易程序審理,改分為本院113年度原金簡字第2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2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宗濡
法官陳莉妮法官李松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24日
書記官林孟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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