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4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4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452號聲請人義瑪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義豐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按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應以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核定標的價額,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計徵聲請費。查聲請人目前資產總額為新臺幣(下同)262,916元,有其提出之財產狀況說明書在卷可憑,是本件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總價額為262,916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規定,應徵聲請費用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2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儭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4月24日
書記官吳國榮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