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板小字第3148號
原 告 宏友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宏州
訴訟代理人 林崑河
被 告 華亞麗晶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志成
訴訟代理人 林明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於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與原告於民國(下同)102年12月16日雙方
共同簽訂更換LED照明設備租賃分期付款合約書,原告已經
於103年1月27日全部施工安裝完成,被告已經支付第1期至
第27期租賃分期付款款項給原告,然而從第28期至36期租賃
分期付款款項,總共新台幣(下同)35726元,被告一直拒
絕支付款項給原告,如今已經超過應該支付時間甚久,被告
卻遲遲不依照雙方共同簽定之合約履行各項條款規定,造成
原告許多損失。被告尚未支付第28期至36期租賃分期付款款
項給原告,總共金額35726元整。依據雙方共同簽定之合約
內容,條款第二條第一項規定:被告收到台灣電力公司電費
帳單必需於七日內支付每一期租賃分期付款款項給原告,被
告不能藉故各種理由故意拖延付款於原告,倘若每一期付款
其中有任何一期超過十五日以上延遲支付於原告,則被告必
須另外支付延遲滯納金每期3000元整於原告。原告已經於
106年5月22日用掛號將第28期至36期祖賃分期付款款項之明
細表寄給被告,總共金額35726元整。被告一直拒絕支付正
確款項給原告。為此,爰依雙方合約所規定:每一期支付延
遲滯納金3000元,從第28期至36期共9期,總共金額27000元
整,以維護原告權益。求為判決:⑴被告應給付原告35726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⑵被告應給付原告27000元等語。
二、被告則辯以:
(一)本件被告並無原告起訴狀所稱之違約情事及本契約無效應
予撤銷。
緣被告前於民國(下同)102年12月16日與原告宏友資訊股
份有限公司簽訂更換LED照明設備租賃分期付款合約書(
下稱係爭書面契)。租賃期間自103年2月至106年2月期滿
。後租賃產品無條件歸被告所有,合先敘明。
(二)原告自本社區更換LED燈泡照明設備工程完工後,燈泡使
用狀況不佳,系產品來路不明瑕疵造成。售後服務態度不
佳常延遲修繕造成社區困擾。經查係爭書面契約乙方:宏
友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崑河非實際代表人,實際
代表人為陳宏州。故係爭書面契約被原告訴訟代理人林崑
河移花接木蓄意欺瞞,被告疏於查證遭林崑河詐欺而簽訂
係爭書面契約,故係爭書面契約實屬無效之契約應予撤銷
。
(三)因原告訴訟代理人請款資料未依規定呈送且未附請款說明
及請款發票(被告社區之承包廠商請款皆需附足額發票請
款)。因原告一再請求及欺瞞被告,被告體恤商艱,通融
同意電匯至林崑河指定私人帳戶(合作金庫玉成分行戶名
:林崑河)。今雙方合約已到期,原告請款發票蓄意延宕
至今尚未補正,已造成被告社區財務報表遲遲無法結案。
被告社區全體委員為維護全體住戶之權益。會議決議:授
權主委王志成斟酌依法辦理,原告未補齊請款資料及之前
已付款公司收訖證明前(含稅發票)暫不付款。爰予敘明
。
(四)又查,被告已付工程款皆電匯入原告訴訟代理人林崑河之
私人帳戶,原告至今尚未收到任何有關於被告所支付之款
項。被告為避免原告二次請款及原告訴訟代理人尚有涉及
不當得利之問題,故被告需收到原告宏友資訊股份有限公
司修正後之系爭合約書及簽認之收款證明(含稅發票)始
可辦理給付尾款事宜。退萬步而言,縱認被告承認係爭書
面契約存在,而原告及原告訴訟代理人因係爭書面契約問
題逕向被告主張違約金,應為無理由。綜上懇請鈞院鑒核
並賜判決如答辯聲明以維權益如蒙所准實感德便各等語。
三、本院之判斷:
(一)依原告所提更換LED照明設備租賃分期付款合約書之立合
約書人欄乙方係記載:宏友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即原告)
、代表人:林崑河等語,此有該合約書影本乙件在卷可稽
(原證1)。惟查,原告之代表人為陳宏州,並非林崑河
,為原告所自承。則前揭合約書立合約書人之乙方(即原
告)顯係未據合法代理簽訂系爭合約書,堪以認定。是被
告所辯於收到原告補正後(即合法代理)之系爭書面合約
書及簽認之收款證明(含稅發票)始可辦理給付尾款事宜
、被告並無違約,為可採取。
(二)從而,原告依上開合約書之約定訴請①被告應給付原告
3572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②被告應給付原告27000元,為無理
由,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附麗,應併駁回。
四、本件判決基礎俱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訴訟資料經
本院審酌後,核與判決不生影響,無逐一論駁之必要,併此
敘明。
中華民國107年4月1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4月17日
書記官莊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