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7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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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70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南投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吳莉鴦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等罪,罪嫌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於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七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五年四月十七日起,再予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廖立頓
法官謝慧敏法官廖健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