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2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四日本院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三二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零柒萬肆仟貳佰柒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柒仟伍佰叁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3月28日
民事庭法官周玉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3月28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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